A.辅助审查流程未完成,则系统无法正常签批。
B.若系统存在其他取消经营资格控制,则系统无法正常签批。
C.贷款业务签批时,根据贷审会审议结果或有权审批人意见,如需对审批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提款有效期等进行修改的,可由有权审批人在业务签批时通过“审批要素调整”进行修改。
D.对其它系统控制不能修改的审批要素,可先由有权审批人完成业务签批,再由开户行在用信办理前,通过“数据变更”方式进行修改。
A.贷款业务相关要素较受理环节发生重大变化,且通过审批要素调整无法进行修改的,通过系统“退之前环节处理”操作将流程退回至开户行客户经理(流程发起人)处,撤销调查业务,在业务申请环节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发起调查流程,由相关业务人员将业务流程逐级发回要求修改人员处。
B.辅助审查部门对贷款业务提出补充意见的,应下达书面补充通知,主调查人或其委托的调查人根据辅助审查部门的书面补充通知补充相关资料后,将辅助审查部门的书面通知、本部门的书面补充意见及补充资料通过影像资料“影像加载”模块,一并上传系统。
C.资金计划审查和法律审查及风险审查的“辅助审查”流程一般需在报送贷审会审议前完成终审。
D.信贷独立审查官可不明确意见,但应于有权审批人签批前终审辅助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