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A.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B.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D.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A.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的亏损,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B.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不汇回中国境内,不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C.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的亏损,可以抵减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A.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设立当年起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C.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D.汇总纳税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A.本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B.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C.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D.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公司
E.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C.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D.企业在-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满12个月时为-个纳税年度
A.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B.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
C.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D.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E.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机构、场所,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A.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B.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C.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D.企业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E.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B.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C.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