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两种陈醋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制醋厂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B.乙制醋厂的行为并非属于假冒商标行为,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C.两种陈醋装潢外观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且“香A”牌陈醋为知名商品,故乙制醋厂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陈醋装潢外观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但“香A”牌陈醋不是全国驰名商品,故乙制醋厂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酒仙”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商标,其表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的装潢虽外观相似,但常喝“酒仙”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A.某乙针织厂在被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无法计算的,赔偿50万元以下损失
B.某甲针织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所获得的利润,无法计算的,赔偿50万元以下损失
C.乙针织厂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甲针织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乙针织厂因调查甲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D.某甲针织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2倍,并应当承担某乙针织厂因调查某甲针织厂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
A.①②
B.①④
C.②④
D.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