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转让住房为原借款的抵押物,且个人住房转让贷款的贷款行与原借款的贷款行不一致的,则应出具原借款贷款行同意该房产出售的书面证明。
B.转让住房为期房或转让住房为现房但未办妥抵押登记,尚处于开发商或担保机构担保阶段的,须向贷款行提供开发商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为该房产项下新的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C.借款人以所购转让住房抵押,且转让住房为现房并作为原借款抵押物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在转让住房未办妥过户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前,需提供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贷款担保方式作为阶段性担保,至住房转让人将转让住房所有权转移到借款人名下,借款人取得住房权属证明,并办妥贷款抵押登记手续为止。
D.转让贷款的贷款行与原贷款行为同一经办行,借款人可不提供其他阶段性担保,但借款人、住房转让人必须向贷款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原借款抵押登记注销、房产过户、新贷款抵押登记必须由住房转让人、借款人和贷款行经办人员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并办理。
A.经营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划款方式选择将全部贷款直接划入债权人收款账户
B.经营行发放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按照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直接将全部贷款划入债权人收款账户
C.贷款划入债权人收款账户后,借款人与其债权人应向经营行提交前期购房债务已结清的书面证明
D.借款人协助经营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由经营行调查人员本人亲自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