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款合计为:合同金额-已付款合计;如遇已结算的工程,未付款为:结算金额-已付款合计。
判断对错
A.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B.交付之日
C.竣工验收之日
D.当事人起诉之日
A.Ⅰ、Ⅱ类工程进度款付款至 40%、85%时,报集团运营中心核查形象进度及集团成本管理部备案备查
B.若项目申请提高支付比例但支付比例不超累计已完产值的90%且不超合同额的 90%,申请流程由区域总终审
C.工程进度款付款金额超结算金额且无法扣回的,超付金额从相应责任人对应项目的成就共享中扣除
D.若因特殊原因超现场形象进度或合同约定请款但未如实申报并经授权审批,一经发现核实,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
E.签证设计变更结算时,已上线且经有效审批签证变更方可计取。施工单位逾期上线每延迟 1 天,按该项签证变更结算造价的 1%承担违约金,扣完为止
A.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全额返还
B.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的,施工后应当向发包人申请费用索赔
C.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
D.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A.阶段性结算只是起一个记录作用,不会对其它业务数据有任何影响
B.阶段结算后依然可以做变更、进度款审定、付款申请
C.阶段结算,不能再对合同进行任何操作
D.阶段性结算不需要做成本分摊,不影响动态成本
A.项目应在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前与劳务供应商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且分供商名录已录入一体化
B.未按要求提供当期割算值全额真实有效发票的
C.工程交竣工后,劳务供应商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劳务供应商与公司付款数字未核对清楚的
D.未正确提供支付审批表、付款申请表的
A.质量保证金应扣除未履行维修责任而导致的费用以及给利益受损方的赔付金额后,在结算完成即可支付
B.合同签订后应在系统中及时维护结算计划
C.对三方合同的结算付款,要有三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供销)结算单》方可支付结算款
D.合同总价包干且无变更签证及第三方扣款的两方合同结算,可进行简易结算
A.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订立施工合同,可以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B.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订立施工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
C.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建设工程未交付的,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为竣工验收之日
A.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B.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应付款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C.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