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特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
A.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方的事实
D.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A.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方的事实
D.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A.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星已经抵押的事实
C.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类给第三方的事实
D.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买受人下落不同,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
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
A.15%
B.20%
C.25%
D.50%
A.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B.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C.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
D.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A.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3,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B.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C.在试用买卖中,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D.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同意承保的
B.投保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的
C.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D.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A.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B.投保人在投保时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指定的保险条款
C.保险人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
D.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
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 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 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己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B.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D.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A.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签章为法人公章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C.支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合同专用章
A、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B、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C、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D、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