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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2009年10月将其所有的别克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2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2010年1月25日,王某驾驶该车在上班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刮擦后又撞上电瓶三轮车,造成本车损失5000元,货车损失1500元,电瓶三轮车损失800元,电瓶车驾驶员受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以此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要求赔偿王某车辆损失5000元;2、要求货车损失1500元,赔偿三轮车损失800元;3、医疗费1000元。请问该案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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