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10日,国共双方签订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双方同意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与之相关的事件是()
A.国民党一大
B.西安事变
C.中共七大
D.重庆谈判
D、重庆谈判
A.国民党一大
B.西安事变
C.中共七大
D.重庆谈判
D、重庆谈判
A.《国共合作宣言》
B.《双十协定》
C.《停战协定》
A.《对目前时局的宣言》
B.《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
C.《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D.《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A.开启思想解放的大门——新文化运动
B.我眼中的延安——中国革命的中流砥柱
C.中国社会转型的开端——鸦片战争
D.艰难的较量——重庆谈判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2015年6月20日北京
B.2015年6月20日广东
C.2015年3月10日北京
D.2015年3月10日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