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常酒后回家辱骂妻子谢某。某日,谢某邻居董某报警。公安派出所出警后,应当()。
A.制止张某的辱骂行为
B.通知民政部门安置谢某
C.询问谢某、董某、张某,进行调查取证
D.对张某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ACD
A.制止张某的辱骂行为
B.通知民政部门安置谢某
C.询问谢某、董某、张某,进行调查取证
D.对张某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ACD
A.在春运期间,张某携带50枚雷管和10公斤炸药上了火车。当乘警询问其所携带的是否危险品时,张某谎称是大米
B.王某是派出所民警,某日外出时不慎把枪支丢失。王某害怕受到处分,一直隐瞒未报告上级。后来犯罪分子使用其丢失的枪支抢劫银行,抢走了50万元人民币并打死2名银行职员
C.体育裁判李某获准持有运动气枪1支,经常借给他人打猎,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D.谢某是银行的保卫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1支,有时借给他人打猎,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A.侮辱
B.寻衅滋事
C.扰乱单位秩序
D.谎报警情
A.朱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属于正当防卫
B.本案必须先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
C.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500元罚款的决定
D.由于是邻里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能处罚
A.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给予处罚
B.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
C.朱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D.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A.女大学生邓某在某网络借贷平台上以年利率36%借款30万元,借期1年,并上传了本人手持居民身份证的裸照作抵押。该平台负责人江某以5%的年息向银行套取30万元后,将钱转给了邓某。到期后,邓某没有归还借款,江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否则就把邓某的裸照发到网上。江某构成高利转贷罪和敲诈勒索罪
B.刘某到吴某家修理燃气灶,吴某妻子让刘某进屋修理,刘某进屋后看到放在桌子上的金项链,遂生贪念,将项链装入口袋。吴某妻子发现项链不见,遂揪住刘某要其归还项链,刘某恼羞成怒,用拳头将吴某妻子打晕后逃离。刘某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C.黄某将价值1万元的一幅画交给谢某保管。某日,谢某携画外出与他人共同欣赏,彭某看上此画,出价2万元购买。谢某便将此画出售给彭某。后黄某向谢某索要画,谢某称画已售,无法返还,只能将2万元还给黄某。谢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陈某在路上看见一个4岁小孩坐在商铺边玩iPhone手机(价值6000余元),遂用玩具汽车引诱其与自己交换。该小孩遂拿过玩具汽车,将手机交给陈某。陈某构成诈骗罪
A.王某多次殴打妻子陈某,曾两次报警并经调解结案,此次醉酒后又对陈某进行殴打,民警到场后没有组织调解,直接以涉嫌殴打他人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
B.张某妻子因车祸去世,自己抚养8岁的儿子小张。张某经常对小张拳打脚踢,邻居报警,民警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小张安置到福利院
C.王某系人民法院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某日又对妻子张某实施殴打,张某报警,民警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D.张某被丈夫殴打,民警处警结束后可告知张某,向其居住地的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杀人罪
C.交通肇事罪
D.不构成犯罪
A.陈某送快递到李某家中,见李某桌上放着钱包,临时起意将钱包拿走。李某发现钱包不见后抓住陈某,陈某将李某打晕后逃跑。陈某构成抢劫罪
B.朱某进入宋某家中盗窃后离开。刚出房间大门,被回家的宋某撞上。宋某欲抓住朱某,朱某一脚将宋某从楼梯上踢倒后逃跑。朱某构成抢劫罪
C.谢某扒窃陶某时未遂。陶某抓住谢某一只手,并大叫“小偷”。谢某将陶某打倒后逃跑。谢某构成抢劫罪
D.董某、刘某共谋盗窃,董某进入商场盗窃,刘某在外望风。董某被商场保安发现后将保安打晕逃跑。董某、刘某构成抢劫罪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A.刘某在网上认识小红(13周岁),视频聊天后感觉小红可能是幼女,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小红不同意。刘某表示愿意付费3000元并送她一部iPh。ne5S,后小红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收受了刘某的现金和手机。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B.孙某下飞机时,发现邻座乘客王某钱包掉在座位底下,王某坐着并未发现,孙某遂捡起钱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离去。孙某构成侵占罪
C.谢某在建筑工地强行命令工人用塔吊运送超重货物,缆绳断裂后货物掉下,砸死两人。谢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张某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达到6万元,劳动管理部门责令其支付,由于张某出国在外没有收到责令支付的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张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