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鼓励申请人采取()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A.公开招标
B.自行确定
C.邀请招标
D.协商确定
E.比价
AC
A.公开招标
B.自行确定
C.邀请招标
D.协商确定
E.比价
AC
A.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B.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C.需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D.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E.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A.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B.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和费用预算,经法律规定比例及人数同意
C.维修完成后,持验收证明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D.定期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A.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B.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相关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C.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D.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A.业主、使用人
B.业主
C.全体业主
D.保修期
E.保质期
F.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G.专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H.维修、更新、改造
I.大修、中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