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人不得从事的有()。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B.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C.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B.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C.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A.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A.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B.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C.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
D.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
A.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审批行为
B.税务机关为其确认征税范围
C.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D.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A.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B.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C.不予出具完税凭证
D.确认纳税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