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kg/m的钢轨。
A.24
B.30
C.33
D.38
B.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24kg/m的钢轨
C.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24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D.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动车组可在既有线路的指定区段及新建的客运专线上以()及以上速度级正常运行。
A.190km/h
B.200km/h
C.210km/h
D.22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