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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现王明和秦娟夫妻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判决房子归女方秦娟单独所有,办理完离婚换证之后,房产证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因为属于限购政策日期之后,则秦娟不能再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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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客户马伊琍和文章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于2019年7月28日离婚;那么在下列情形中,可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是()

A.婚后,文章父母赠与马伊琍的玛莎拉蒂

B.马伊琍婚后因拍戏受伤获得的个人医疗补助

C.马伊琍婚前在上海购买的个人单独所有的住房

D.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但产权登记为马伊琍单独所有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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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于丽丽(女)和王强(男)育有一子王小明,后二人因情感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王小明尚未成年,那么他应当由谁抚养?()

A.由于丽丽抚养

B.如果王小明未满2周岁,以由于丽丽直接抚养为原则

C.如果王小明已满2周岁,且其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则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王小明的原则判决

D.如果王小明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他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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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元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2013年10月时,谁是丙的监护人?2)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4)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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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李某名下,2017年2月,李某将该房以正常市价卖给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同年10月,张某与李某离婚时才发现该房己卖给王某。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本案中()①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求,因为该房星卖给王某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有效,因为王某是以正常的市价购买到涉案房屋③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王某,因为涉案房屋已经完成了所有权转移手续④房屋买卖合间可能有效,因为王某对该房屋真实情况可能并不知情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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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合伙办一餐厅。现丙欲介绍朋友王明入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明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B.王明的入伙须经2/3的合伙人同意

C.王明的入伙须经占合伙财产半数以上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D.王明携带的资金超过合伙财产时,可自由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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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和乙于2007年11月11日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29日,甲发现乙在离婚时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甲欲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乙所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终止日为()。

A.2008年11月11日

B.2009年11月11日

C.2009年4月29日

D.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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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朱明和妻子玫瑰因感情不和现欲办理离婚,朱明名下有一套罗马花园的住房,是婚后由其母亲赠与所得,赠与时明确表示该住房仅归属朱明一方,那么该住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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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和乙于2007年11月11日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29日,甲发现乙在离婚时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甲欲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乙所隐藏的夫妻共有财产。该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终止日为()。

A.2008年11月11日

B.2009年11月11日

C.2009年4月29日

D.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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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某甲和某乙应当通过()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A.办理离婚登记

B.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C.自行离婚

D.办理离婚登记和向法院起诉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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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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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顾国均、王建忠、李益明通过上海的一家旅行社办理了15天的出国旅游签证,还通过某一中等专业学校,花钱为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的出国劳务人员办理了《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岗位技能证书》,然后带他们乘船从海路出境。在马来西亚,李益明通过非法途径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作准证”、“安全证”。就这样,他们先后11次成功偷渡142人到马来西亚打工,收取了劳务费约400万元。其中第10次,在办理出境手续时,三人对检查人员进行威胁,抗拒检查;第11次,顾国均见谢某颇有姿色,威胁她说,如果不和他睡一晚,到马来西亚就把她一个人扔下不管,谢某害怕,只得和顾国均发生了性关系。对本案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A.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共犯

B.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

C.顾国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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