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销售1辆定制的自产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26 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3900元。将10辆自产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9万元/辆,甲公司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7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12万元/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自产小汽车,6日签订合同,11日收到预收款,16日发出小汽车,21日开具发票。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180辆,其中171辆用于销售、3辆用于广告、2辆用于本公司管理部门,4辆用于赞助。甲公司当月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小汽车,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7月16日
B.7月6日
C.7月21日
D.7月11日
A、7月16日
解析:采用预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