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按年利率4.25%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银行要求保留15%的补偿性余额,则该项借款的实际利率为()
A.4.25%
B.4.5%
C.5%
D.5.5%
A.4.25%
B.4.5%
C.5%
D.5.5%
A.402
B.440
C.476
D.348
A.借:财务费用 500
B.借:财务费用 1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C.借:财务费用 1 000
D.借:财务费用 500 应付利息 500 应付利息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A.借:短期借款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B.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C.借:短期借款 200 000 财务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D.借:短期借款 20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B.10x (F/P,4%,6)
C.10x (F/A.8%,3 )
D .10x (F/P, 8.16%,3 )
A.资产增加2007万元
B.负债增加200万元
C.资产与负债同时增加200万元
D.负债总额不变
A.甲
B.乙
C.丙
D.丁
A.4.02%
B.6%
C.4.55%
D.5.6%
根据所述资料,回答下列 85~90 题:
美林公司为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6年起改为33%,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6年之前未发生任何暂时性差异。
2006年1月1日,公司“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余额为510万元。2006年度公司实现税前会计利润3809.5万元。2006年度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将一项生产用设备的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年数总和法(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项设备账面原价50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4%(与税法规定一致),折旧年限为5年(与税法规定一致),2003年12月投入使用。
(2)2006年1月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80万元,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60万元。年末将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由应收账款余额5‰改为账龄分析法后补提坏账准备
1.4万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按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事项。
(3)2006年1月1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为0,2006年12月31日存货账面实际成本865.1万元,可变现净值为860万元,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按税法规定,存货变现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在税前扣除。
(4)公司为购买一条生产线,于2006年4月16日向银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5年,年利率为6%;5月15日向另一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5.4%。5月1日购买的第一批设备运抵公司并开始安装,5月16日支付货款800万元和安装费50万元;6月1日支付货款700万元和安装费100万元;6月15日生产线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支付余款100万元。
(5)2006年6月5日,公司收到宏达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59.5万元,该项股权投资系公司2005年1月1日购入,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宏达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
(6)2006年度,公司以每台售价4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销售产品1000台给子公司;以每台售价3:8万元销售产品5000台给非关联企业;以每台售价3.5万元销售产品1000台给非关联企业。所有的销售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均已收到,所销售产品的账面平均成本为每台3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无产品出口、产品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事项发生。
(7)2006年1月1日,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为25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余额为100万元。2005年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共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1051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输业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审核。12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均为0。当年未发生减免税款和进项税额转出事项。
(8)2006年度,公司用银行存款向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0万元,缴
纳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4万元,缴纳代扣的个人
所得税200万元。
(9)2007年2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制定如下利润分配方案:按2006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配普通股现金股利每10股2.5元(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并批准于2007年2月25日对外公布财务报告。
第 85 题 美林公司2006年度因购建固定资产向银行借款,当年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不考虑借入款项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为()万元。
A.59 68
B.60.46
C.61.85
D.67.75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
A.925
B.875
C.725
D.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