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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下,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是指()。

A.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B.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C.毕业内高校毕业生

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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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最高可上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A.8000、30%

B.8000、20%

C.12000、30%

D.6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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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囗,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A.3000元

B.4000元

C.5000元

D.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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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自2015年开始,高校毕业生无就业经历有就业愿望或创业意向的,都可以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自愿申领()。

A.《就业失业登记证》

B.《就业创业证》

C.《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D.《就业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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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2

B.3

C.4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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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4年内按每户每年
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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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A.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B.刚登记失业的高中毕业生

C.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D.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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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A.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B.刚登记失业的高中毕业生

C.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D.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E.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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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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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下列现象中不属于结构性失业的表现的是()。

A.毕业生仍倾向于经济发达地区就业

B.考研热略降,出国热增加

C.基层就业冷,自主创业比例上升

D.大学生响应国家的号召,到西部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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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该优惠政策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A.4000,50%

B.6000,30%

C.8000,20%

D.1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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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A.12000 、30%

B.8000、20%

C.12000、20%

D.6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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