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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997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
A.应当用于还债
B.不应当用于还债
C.在受益人同意后,可用于还债
D.应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分析是否应当用于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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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用于还债
B.不应当用于还债
C.在受益人同意后,可用于还债
D.应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分析是否应当用于还债
A.6万,8.5万
B.4万,8.5万
C.4万,9.5万
D.6万,9.5万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A.20万/3次
B.20万/4次
C.4万/3次
D.4万/4次
A.1万元
B.2万元
C.0元
D.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