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冀政字〔2020〕7号,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申报缴纳。
A.1日至15日
B.1日至10日
C.1日至30日
D.1日至20日
A.1日至15日
B.1日至10日
C.1日至30日
D.1日至20日
A.1-3月无需调整,4-6月更正补税
B.1-3月无需调整,4-6月无需调整
C.1-3月更正补税,4-6月更正补税
D.1-3月更正补税,4-6月无需调整
A.城镇土地使用税
B.房产税
C.车船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A.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
B.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不予批准之日加收滞纳金
C.税务机关2O21年5月份在对某纳税人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2016年7月份多缴了税款8000元。因为已经超过三年,此笔税款不应当再办理退还手续。
D.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A.更正1-3月“六税两费”补缴税款
B.更正4-6月“六税两费”补缴税款
C.1-3月”六税两费“无需调整
D.7-9月”六税两费“无需调整
邮寄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A.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B.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C.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D.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E.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233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