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给予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A.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B.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C.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D.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
E.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ABCDE
A.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B.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C.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D.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
E.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ABCDE
A.Ⅰ、Ⅱ
B.Ⅱ、Ⅲ
C.Ⅲ、Ⅳ
D.Ⅰ、Ⅱ、Ⅲ
E.Ⅰ、Ⅱ、Ⅲ、Ⅳ
A.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
B.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
C.暂停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12个月
D.撤销发行人的后续发行资格
I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II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III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Ⅳ、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任何差异
A.I、II、III
B.I、II、IV
C.II、III、IV
D.I、III、IV
A.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
B.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
C.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D.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A.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B.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C.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D.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I发行人
II证券公司
III证券服务机构
IV投资者
A.I、II
B.I、II、III、IV
C.II、III
D.I、III、IV
A.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B.公安部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