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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民事起诉中,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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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起诉必须符合条件的是()

A.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被告

C.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公的范围

D.有与事件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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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根据《民事诉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

有书面诉状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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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民事诉讼中凡是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当由()。

A.被告负担

B.原告负担

C.共同诉讼人负担

D.第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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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内部质量审核人员必须是:与被审核部门(),且有资格并被公司高阶层管理者授权的人员。

A.有直接责任

B.无直接责任

C.有相关联系

D.无相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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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原告起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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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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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

A.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B.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

C.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仲裁员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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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张某因涉嫌受贿罪被F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F市监察委员会对张某采取了留置措施。案件调查终结后,F市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F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A.F市监察委员会在《监察法》生效前对张某留置6个月,在《监察法》生效后被调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留置的6个月折抵刑期6个月

B.由于F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对张某采取了留置措施,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C.对于经过两次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的案件,F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F市监察委员会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向F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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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承租了乙的房屋,因为相邻的房屋加层使得该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直接以相邻关系起诉乙而排除妨碍

B.甲不是房屋所有人,不能以本人名义主张权利

C.甲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而起诉乙

D.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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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在民事、行政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中,需要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时,司法警察应当将其引导至原告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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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1997年4月17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韩某等三名工作人员,到胡丙利所开办的烟酒商店进行检
查,发现其店内经营的全兴酒有质量问题,要对胡丙利进行处罚。次日下午约六时许,胡丙利约韩某等三人到芳花园吃饭,并协商交纳罚款的事情,经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同意,由胡丙利缴纳罚款150元,并当场出具罚没收据一份。饭后,韩某与胡丙利发生口角,并在饭店外引起打架,造成胡丙利身体伤 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 1636.20元。同年5月12日,胡丙利的伤情经宝丰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部鉴定为轻微伤。胡丙利出院后不服宝丰县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认为其对胡丙利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动撤销了对胡丙利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已罚的150元退还给胡丙利。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 根据国宝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

问题 2.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3. 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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