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路为韩师母报仇后不久,有人就因为胡仲年家窗户被砖头砸破的事情找上了门,找上门的人是()
A.胡仲年
B.汪所长
C.刘老师
B、汪所长
A.胡仲年
B.汪所长
C.刘老师
B、汪所长
A.韩方渊
B.张伯驹
C.胡仲年
A.看到渔童,想到了被胡仲年砸碎的大量文物,万分心痛
B.被渔童触及回忆,睹物思人,回忆往昔,因而热泪盈眶
C.认为渔童没有受到妥善的保护,竟然被藏在稻谷中,十分气愤
A.电车开得太快,撞到了胡仲年
B.摩托车太快,闯了红灯
C.运气不好
A.去了之前大路去过的书店,看书买书
B.搬回了韩家大宅
C.避祸离开了上海,去了欧洲
A."法定"受益人不明确,保险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法定"受益人应为继承人,因签订合同时,只有韩某的父母为其继承人,故应由韩某父母领取保险金
C."法定"受益人应为继承人,应由韩某父母、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这笔保险金
D."法定"受益人亦为受益人,韩某的父母、妻子、儿子可领取保险金并免交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 根据国宝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
问题 2.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3. 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