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该小说出版时未参与创作的作家B将其自己列为合作作者之一。
C.小说作家A受某影视公司委托创作了剧本《某甲》,并约定某影视公司有权对剧本作出适于拍摄电视剧的修改。后经作家A同意,影视公司委托专业编剧B对《某甲》进行统筹修改,使其更适合于摄制电视剧。影视公司在电视剧宣传海报上署名:“原创编剧:A;总编剧:B。”
D.作家小A创作了一部小说,他要求出版社在出版的小说上署其笔名“南村读书人”。出版社觉得该笔名过于俗气,在最终出版的书籍封面署上了作家的真名“小A”。
A.乙电视台播放影片的证据在法庭调查环节中出示
B.甲电视台可以要求乙电视台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C.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影片,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放映权和摄制电影权
D.鉴于该影片是爱国主义教育推荐片,乙电视台播放出于公益,并未侵权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 《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油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在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有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可发行"的证明。 1997年16日至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A.王某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甲公司对电视剧剧本享有著作权
C.乙电视台作为播放者享有著作权
D.丙剧团作为表演者享有邻接权
A.王某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甲公司对电视剧剧本享有著作权
C.乙电视台作为播放者享有著作权
D.丙剧团作为表演者享有邻接权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D.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报纳税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分店开业时剪彩
E.戊受朋友委托,代写情书一封并送给暗恋的对象
A.张三
B.甲厂
C.张三和甲厂
D.张三和李四
A.张三
B.甲厂
C.张三和甲厂
D.张三和李四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C.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D.属于合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