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A.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B.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C.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案有异议的
D.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A.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B.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C.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案有异议的
D.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A.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B.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C.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D.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E.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A.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人是中国的非居民身份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证明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E.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适用出现了争议不能自行解决的
B.对常设机构的判定符合法规,但对利润归属存有异议的
C.对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征免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D.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E.社会保险费存在重复缴纳的
A.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B.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C.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D.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E.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口头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A.税收情报交换
B.相互协商程序
C.消除双重征税
D.非歧视待遇
A.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B.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C.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D.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B.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省税务机关
C.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省税务机关
D.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
E.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
A.半个月
B.二十天
C.二十五
D.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