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萍与张勇2016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周萍用陕西省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高新区的住宅,二人于2020年8月25日登记离婚,目前张勇想通过陕西省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莲湖区的住宅,经纪人李小倩告诉张勇,他离婚以后马上可以申请陕西省公积金贷款。李小倩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否
否
A.小张与小刘共同财产
B.小刘个人财产
C.小刘父母的财产
D.小张的个人财产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A.王某的父母
B.王某的女儿小圆
C.王某的女儿小圆和张某
D.王某的父母、王某的女儿小圆和张某
A.因为他意识到侍萍的出现,将威胁到他的名誉、地位、家庭,他以前的种种罪恶将昭然于天下, 所以他立即感到"惊愕""惶恐
B.他以为搬了家,离开了无锡,从前的罪恶无人知道,可待萍的突然出现 ,却给他精神上以沉重打击,他表现出的惊恐万状正是他内心虚伪的表现
C.他害怕侍萍与周萍相认,打破了自己在儿子心中完美的形象,更怕周萍无法接受自己有一个这样的母亲
A.侍萍自己说:不是我要来的
B.周朴园对侍萍的性格相当了解,他断定侍萍背后一定有人出谋划策
C.周朴园放下自己呼唤奴婢的主子的架子
D.周朴园欲先发制人,置侍萍于被动
A.可以,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约定
B.可以,法律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C.不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D.不可以,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
A.赵某,男,22周岁,曾患麻风病,已治愈;钱某,女,20周岁,患不孕不育症。二人不能结婚
B.孙某在酒吧认识李某并同居,三个月后得知李某为军嫂,遂结束同居关系。孙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应从轻处罚
C.周某与妻子关系不和正闹离婚,其间公然以夫妻名义与另名女子同居生活,虽未登记也构成重婚罪
D.公安民警郑某结识一名美籍女子,二人可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
A.仪式制
B.登记制
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D.宗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