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A.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B.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C.地下民用建筑
D.无窗厂房
E.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A.乙类单层一级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m²
B.乙类多层一级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m²
C.乙类单层二级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m²
D.甲类多层二级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m²
A.一般建筑不小于7m
B.六层以上民用建筑不小于10m
C.高层工业建筑与高架库房不小于13m
D.甲、乙类厂房、四层以上厂房不小于12m
A.20
B.30
C.60
D.90
A.甲、乙类生产厂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B.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C.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所设层数不受限制,但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则不允许设在高层厂房、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D.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但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E.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应采用一、二级的耐火等级
A.20
B.30
C.35
D.40
A.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B.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C.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D.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E.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