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材料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不完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扣发王某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
C.甲建筑材料公司不得扣减王某工资
D.由于在试用期内,所以甲建筑材料公司的做法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A.甲公司可以扣发王某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
C.甲建筑材料公司不得扣减王某工资
D.由于在试用期内,所以甲建筑材料公司的做法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A.甲公司可以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B.由于王某在怀孕期间,所以甲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C.由于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甲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D.由于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经法院查明:1986年1月,甲方推销员王某来黄海汽车修理厂推销配件时,为了让乙方同意签订购销合同,达到多推销、多提成的目的,竟在洽谈时,隐瞒了该配件为翻修再生产品的主要情节,欺骗乙方签订了合同。乙方进货后在修理过程中,用户屡屡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因此拒绝付款。
问: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A.助理人员张某的丈夫李总工程师5年来一直担任B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的现场技术总监
B.注册会计师刘某的母亲半年前刚担任X公司本届董事会的董事长,但其负责的工作内容与财务无关
C.注册会计师马某2004年在X公司担任建筑材料采购工作,在马某调往甲所工作后,其女友已晋升为X公司采购处处长
D.注册会计师高某的父亲是一家上市公司主管财务的副董事长,X公司2004年起承接了该公司一项工期为3年的重大建筑工程项目
A.该上市公司总经理赵某的配偶的姐姐
B.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甲公司的董事孙某的儿子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钱某的儿媳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乙公司的董事李某的大学同学
A. 孙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B. 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孙某病愈出院C. 公司只需支付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的病假工资D. 公司应支付孙某3个月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
A.2015年6月20日北京
B.2015年6月20日广东
C.2015年3月10日北京
D.2015年3月10日广东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
2016年7月5日,因自主创业,李某单方面解除了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双方对后续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公司因未及时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2倍工资的起止期限是()。
A.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B.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C.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D.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D.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
(1)、由于红杜公司一直是顺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彼此长期合作达5年,基于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2004年红杜公司仍然委托顺达事务所为其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服务;
(2)、田娜于1998年至2002年在红杜公司担任财务部负责人,2002年5月之后进入顺达会计师事务所,并专职从事审计工作,并于2004年8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同年10月顺达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红杜公司2004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委托,顺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认为田娜对该公司的业务情况比较熟悉,拟委派田娜对该公司进行审计;
(3)、赵朋曾在立时达咨询公司任职,并担任红杜公司的高级会计顾问,2002年转入顺天会计师事务所,顺达公司基于赵朋和红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认识,容易沟通,因此委派赵朋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
(4)、顺达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并考虑到彼此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2003年请求红杜公司为其租赁办公楼的租赁费提供担保,红杜公司答应并签订了三方协定;
(5)、红杜公司的独立董事贾平是顺达事务所前合伙人王凯的弟弟;
(6)、基于顺达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以及知识水平,红杜公司曾聘请顺达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赵朋为其财务人员提供会计实务操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