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10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子女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现象。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问: 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 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 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内,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 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内,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A.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B.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D.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A.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可判决离婚
B.分居不到两年的不准离婚
C.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D.调解无效的不准离婚
A.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B.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直接判决二人离婚
D.直接发回重审,并附带说明二审法院支持离婚的意见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A.对蔡某与齐某离婚案件,未经调解直接进行判决
B.宣告判决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C.对某侵权纠纷当庭进行了宣判,但判决书在宣判后第8日送达当事人
D.因对判决书持不同意见,而未在判决书上签名
A.林黛曾与李寻欢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起诉李,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小米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小麦离婚,法院于2006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7月小麦起诉小米,请求离婚
C.梅丽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A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B村民,请求判决解除B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