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凡属于不予退(免)税的,则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A.应纳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B.应纳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C.应纳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D.应纳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A.应当退回予以更正
B.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C.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D.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