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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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乙二厂同于2003年5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羚羊”商标,使用商品均为健身器材。商标局的下列处理
不合适的是()。
A.通知甲和乙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
B.同日使用的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
C.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抽签决定
D.驳回甲和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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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知甲和乙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
B.同日使用的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
C.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抽签决定
D.驳回甲和乙的申请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A.中国企业的商标
B.美国企业的商标
A.优先权
B.许可他人使用权
C.先用权
D.转让权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A.2002年9月10日
B.2003年3月10日
C.2002年6月10日
D.2002年11月10日
A.乙方
B.甲方
C.甲乙一人一半
D.甲乙协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