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综改将车损险保险责任中的意外事故情形定义为,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否
否
商车费改后,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A.删除了所有兜底条款(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所有的责任免除均清晰列明。
B.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C.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者遗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
D.因代位求偿实施,车损险的赔款不再硬性的先扣交强险,如果得到对方交强险的赔款就扣,如果没得到就不扣。即删除了扣除交强险的约定。
E.删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F.删除“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属于原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附加险的赔偿范围,此次修订,纳入到主险的责任范围中。
G.删除“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A.1426元
B.3100元
C.5000元
D.5100元
A.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B.改变了车损险的保额确定方式,增加了索赔选择、方便客户理赔。
C.厘清歧义概念和表述。
D.精简整合附加险,扩大主险承保范围。
E.优化条款体例。
A.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不属于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附加险
B.本次改革也对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附加险进行调整,改革后的附加险一共有9个
C.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切险方式承保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车损险
D.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主险从4个简化成3个
案例简介:在我司投保车损险的某企业自用别克君威小轿车在行驶中发动机连杆折断打穿缸体,飞溅出来的机油在高温作用下引起燃烧,造成发动机的电子燃油喷射系统损失4000元,电气设备损失3000元,曲柄连杆机构损失7000元,冷却系统损失3500元,车身外饰件损失5000元。
问:1、本次事故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对本次的损失如何确定并说明理由。
2、如果该车是营业用途的,又如何确定它的损失?
A.累计支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责任终止
B.赔款为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
C.事故类型为遭受自然伤害、意外伤害事故
D.事故类型仅为意外伤害事故
下列哪条不属于机动车示范条款中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A.碰撞
B.火灾
C.暴雨
D.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的自燃
A.您的汽车被石头砸坏的事故属于滑坡,由于滑坡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公司应予以赔付。
B.您的汽车被石头砸坏的事故属于外界物体坠落,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公司应予以赔付。
C.由于当日发生了5.5级地震,该损失属于地震造成的损失,根据条款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公司不予以赔付。
D.由于当日发生了5.5级地震,该损失属于地震造成的损失,根据条款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公司不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