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A.《物业移交表》
B.《移交备案表》
C.《移交责任书》
D.《安全承诺书》
A.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B.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C.查验、交接记录
D.与承接查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A.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B.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C.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现场查验中,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A.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B.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0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C.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通知,及时解决现场查验中发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D.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E.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A.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等相关资料
B.物业承接查验记录
C.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D.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