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A公司委托B货运公司海运出口一批环型荧光灯由上海至悉尼,海运委托书注明运费到付。承运人E公司签发了本公司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等。货物出运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若干代理费。B公司要求A公司向C货运公司支付海运费。A公司遂根据运费发票向C公司支付人民币11 205元。其后,A公司以提单载明运费到付、其不应承担海运费为由,起诉B公司和C公司返还海运费并赔偿损失。C公司确认收到该笔运费并称已向E公司支付,但未提交付款凭证。C公司和A公司均确认收货人在目的港已提货。 问:A公司错付的海运费能否追回?应向谁追回?
A.A.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
B.B.托运人所派押运人员有过错且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
C.C.在承运责任期间,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的
国际联运在过境路上绕路运送超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内,注明这一绕行的经路。
A.托运人记事栏
B.发货人特别声明
C.承运记事栏
D.经由栏
国际联运货物一个发站按一份运单从一个发货人处承运,发往一个到站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即为()。
A.一批货物
B.过境货物
C.同车货物
D.一种货物
A.180
B.5
C.30
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