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不正当利益。
A.向客户提供佣金返还
B.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C.提供工作安排
D.提供股权或提供代持便利
A.向客户提供佣金返还
B.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C.提供工作安排
D.提供股权或提供代持便利
A.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B.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C.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A.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B.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C.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D.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A.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
B.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C.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D.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
A.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B.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C.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D.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B.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其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应当充分评估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与冗余程度,并与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建立日常协作、业务隔离和应急管理机制,防范基础设施共用产生的新增风险
C.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设立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D.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及服务活动的监管过程中,只允许采取信息技术风险评估、访谈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不得采用渗透测试、漏洞扫描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
A.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
B.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
C.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
D.在公司从事现场实施的第三方机构员工
A.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
B.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
C.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
D.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人员
A.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B.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C.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D.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