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与马敏2003年10月结婚。2013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述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A.赵海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一套组合家具
B.马敏婚前继承婚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屋
C.2003年1月赵海的朋友赠与他的一部摄像机
D.马敏创作但未最后定稿的多集电视连续剧手稿
A.赵海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一套组合家具
B.马敏婚前继承婚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屋
C.2003年1月赵海的朋友赠与他的一部摄像机
D.马敏创作但未最后定稿的多集电视连续剧手稿
(1)法官的判决合不合法?
(2)法官的判决合不合理?
(3)林法官的法律思维路径是什么?是否合适?
(4)结合本案,请你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
请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A.陈准个人名下,于2000年全款购买的一套商品房
B.全燕2003年,参加全国马拉松获得的奖金
C.陈淮2010年购买的助听器
D.全燕2005年彩票中奖的210万元奖金
A.李某和张某
B.张某
C.李某或张某
D.李某
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
(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