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0.82万元
B.78万元
C.87.62万元
D.118.82万元
A.送客户家具家电
B.向客户返还购房款
C.对客户所购房屋包租
D.送客户装修服务
A.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用房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B.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C.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D.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E.施工企业将临时性房屋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但A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履行其在协议书中承诺的于2010年5月底之前与陈某签订正式售房合同的约定,虽经陈某多次催促,但因开发公司始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公司实际上无法与陈某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同时,陈某在前往工地了解情况时发现,工地施工标牌注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陈某由此认定,开发公司承诺的2011年5月31日交房亦不可能兑现。陈某对开发公司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遂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公司未回复,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不能按期交房给他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回答问题:
(1)双方签订《购房预订协议书》后,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了受合同法保护的合同关系?
(2) 陈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该不该支持?
(3)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责任?
(4)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赔偿不能按期交房给陈某造成的损失?理由是什么?
A.集体企业的养殖场的办公用地
B.校办企业的经营用地
C.个人创办幼儿园的用地
D.外资企业储备原材料的仓库用地
E.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A.工业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的款项
B.商业企业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C.工业企业销售货物预收的货款
D.建筑公司跨市建造写字楼预收的工程款
E.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预收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