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B.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C.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D.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A.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B.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C.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D.被投资方实际发放股票股利
A.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母公司
B.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C.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D.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A.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B.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C.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D.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A.原权益法下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B.原权益法下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C.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
D.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