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88
B.1664
C.2688
D.3264
A.个呆过季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李某的第一- 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A.2.36
B.3.15
C.2.12
D.2.83
A.2020年1月15日
B.2020年1月31日
C.2020年2月15日
D.2020年2月20日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5月3日
B.5月15日
C.5月21日
D.5月22日
A.投资者王某持有的甲上市公司的股票系2020年3月份买人,2020年8月份卖出
B.投资者刘某明知甲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仍进行投资
C.投资者赵某所持甲上市公司的股票系2020年1月份买入,2020年5月份卖出
D.投资者张某所持甲上市公司的股票系2020年10月份买人、2020年12月份卖出
2017年3月1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交纳所欠的房租,李拒绝未交。当年7月1日,王某因病住院,直至2017年10月10日才出院。一周后,甲乙两人去探望王某,王某托此二人帮助去找李某索要欠租。甲认为,根据法律,如果房主连续一年未去索要欠租,则欠租人有权不再交纳欠租。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王某2017年3月1日曾找李某索要欠租,到当年7月1日王某住院,只过了4个月,扣除王某住院的这段时间,王某出院之日算起还有8个月的时间找李某索要欠租。
问:(1)甲、乙两人的说法是否正确?
(2)王某请求保护其向李某索要欠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亿家”连锁商店在甲市莲花路东段和西段新开两分店,店名为“亿家”莲花路一分店、“亿家”莲花路二分店,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2017年2月17日,总店工作人员李某向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同时申请办理“亿家”莲花路一分店和“亿家”莲花路二分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A区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员小吴审查材料后,发现申请人为李某,当场书面告知其申请人应为分店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李某当场进行了更正。小吴还发现二分店经营地址属于甲市B区,对二分店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李某应向甲市B区烟草专卖局申请。2月22日,小吴电话告知李某还应补交委托书。2月23日,李某按要求补正了全部材料。2月24日,A区烟草专卖局指派市场管理员小钟到一分店进行实地核查。小钟到现场后,发现仅有该店店员林某(未经张某委托)在场,小钟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认真进行了实地核查,详实地记录核查情况,绘制现场图,并要求林某签名确认。经审查,A区烟草专卖局认为“亿家”莲花路一分店符合办证条件,于4月21日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A区烟草专卖局在上述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给出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