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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所指的学校包括()。
A.政府举办的幼儿园
B.政府举办全日制的中小学校
C.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
D.社会力量举办的技能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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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解析:
解析: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第四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培训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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