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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如果受赠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公证的到场人是()。

A.赠与人

B.受赠人

C.赠与人、赠与人的配偶、受赠人

D.赠与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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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

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

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D.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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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含以下哪些内容?()

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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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哪些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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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交易签约)客户王大锤欲将在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赠与儿子王小锤,本来约好时间去交易中心进行赠与公证,但是在约定当天王大锤身体不适,王小锤便电话询问经纪人李萌萌,这种情况下是 否可以由母亲代父亲前往交易中心。李萌萌回复到:赠与方与受赠方须全部到场,不可以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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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赠与方与受赠方能做公证委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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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的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男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但房子是女方父母在婚后所买,并且买房子时也没有强调是单独赠与女方一个人的,故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

B、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高新南区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C、婚后,男方家出资6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D、婚前,男方口头承诺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后男方出轨并反悔,女方起诉,法院很难支持其分得一半得诉讼请求

E、婚后,女方伪造男方签名将夫妻共有房屋以低于市值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到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很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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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关于赠与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B.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C.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D.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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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关于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关于婚前买房:小红、小明共同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B.关于婚后买房:小红和小明用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C.关于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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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夫妻结婚前约定,两人婚后积蓄中的三分之二归女方所有。离婚时,男子反悔,想以共同财产对二人积蓄进行重新分割。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离婚分一半”适用于()

A.婚前个人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C.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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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关于赠与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B.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般不可以撤销

C.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D.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除救灾、扶贫、助残的除外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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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试分析黄某的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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