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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大病医疗支出选择由王某扣除。2020年王某发生大病医疗自付部分2万元,李某发生大病医疗自付部分5万元,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王某能附加扣除的金额是()万元
A.4.0
B.5.0
C.6.0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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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
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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