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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明确,单独驻防的()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
A.师
B.连
C.团
D.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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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连
解析: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百五十一条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第一百五十二条组织警卫勤务时应当做到:(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四)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营门卫兵的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第一百五十三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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