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等情形的,应按照合同“变更”条约进行变更。
A.增加或减少合同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程
B.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C.更换监理人
D.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
E.改变工程的时间或施工顺序
A.18
B.7
C.20
D.9
A.向工程师再次发出请求复工的通知
B.向发包人发出请求复工通知
C.继续等待工程师的复工指示
D.自行复工继续后续工程的施工
A.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B.不能达成一致时,应认真研究审慎决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
C.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具有最终效力,不可改变
D.总监理工程师基于协调处理合同履行需要,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E.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A.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问题:1.此时监理单位应该怎样做?根据是什么?
2.多花费的160余万元钱应该由谁来承担?
3.业主方是否应给总承包方增加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