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D.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应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A.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房屋的市场价格
B.购房时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C.房屋转让,其计税依据为房屋原价
D.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E.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A.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B.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C.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D.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C.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D.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E.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A.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E.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A.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照章征收契税
B.承受房屋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B.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A.房屋交付使用
B.不动产登记
C.房款两清
D.业主卡
A.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B.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C.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D.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需缴纳契税
A.军队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B.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C.企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D.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土地、房屋权属
E.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回原合伙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