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理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A.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B.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按份责任
C.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D.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A.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
B.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C.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D.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E.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