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在甲地以每包500元的价格购入300包棉花,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18万元。运至乙地后发
A.10000
B.10500
C.10545
D.11845
2018年1月10日,星海公司以每股6.50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1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支付税金和手续费500元。2018年4月5日,B公司宣告2017年度股利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并于4月30日派发。2018年6月30日,B公司股票每股公允价值为7.50元。2018年9月25日,星海公司将B公司的股票出售,收到出售价款86000元。 要求:编制星海公司有关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下列分录: (1)2018年1月10日,购入股票。 (2)2018年4月5日,B公司宣告派发现金股利。 (3)2018年4月30日,收到现金股利。 (4)2018年6月30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2018年9月25日,将B公司股票出售。
A.1942.50万元
B.2010.00万元
C.2062.50万元
D.2077.50万元
某企业以"2/10, n/30”的信用条件购入原料一批,若企业第30天付款,则可计算求得,其放弃现金折扣的机会成本为36.73%。()
A.30
B.5
C.28
D.7
2019年3月,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清理行动中查获以下涉及“四海”品牌卷烟(均为乙市喷码真品卷烟,全国统一批发价100元/条)的案件:
案件1:在“乐乐文具店”查获10条“四海”卷烟,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从乙市购进。
案件2:3月26日,在县城新城路查获一辆载有300条“四海”卷烟的小货车。货主李某(持有A县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车主陈某在现场。经查实,3月25日,李某告诉陈某准备去乙市购进一批日用品,要求陈某驾车运回,陈某同意。26日,李某从乙市购入300条“四海”卷烟,同事购进一批日用品。为避免被人发现车上载有卷烟,陈某协助李某将卷烟与日用品混合用纸箱伪装,箱体标注日用品。陈某向李某收取1200元运费(一般情形运费是500元)。
案件3:在县城商业中心城中路33号“方圆便利店”查获5条“四海”卷烟。经查实,该批卷烟由店主林圆以106元/条价格从其他零售户购进,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由于案情简单,A县局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林圆按最低处罚幅度作出罚款决定。林圆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根据执法实践,案件2中,陈某为李某运输卷烟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明知?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