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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孙某是某皮革加工厂的职工,2000年进入该厂工作。2001年起该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承包条件中规定,职工必须完成规定的生产定额,完不成任务扣发工资,超额完成任务给予奖励。2001年底孙某结婚,同年怀孕,并于2002年生下一女。在孙某怀孕期间,该厂以其不能按时出勤为由降了一级工资,孙某在怀孕后期已不适宜从事原来加工工作,曾提出能否调整其工作,该厂以人手紧张安排不开未予调劫,并以经常请假为由扣发孙某部分工资。在其休产假期间只发给孙某相当于基本工资的80%生活费。对此,孙某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问: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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