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IF条件装海轮出口,海运提单上应标明“运费到付”即“Freight to Collect”。()
以CIF条件装海轮出口,海运提单上应标明“运费到付”即“Freight to Collect”。( )
以CIF条件装海轮出口,海运提单上应标明“运费到付”即“Freight to Collect”。( )
A.FREIGHTPREPAID
B.FREIGHTCOLLECT
C.FREIGHTCOLLECTABLE
D.FREIGHTPREPAYABLE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该案例,我们吸取的经验教训有哪些?
A.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B.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
D.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E.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退税风险
2012年4月,A公司委托B货运公司海运出口一批环型荧光灯由上海至悉尼,海运委托书注明运费到付。承运人E公司签发了本公司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等。货物出运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若干代理费。B公司要求A公司向C货运公司支付海运费。A公司遂根据运费发票向C公司支付人民币11 205元。其后,A公司以提单载明运费到付、其不应承担海运费为由,起诉B公司和C公司返还海运费并赔偿损失。C公司确认收到该笔运费并称已向E公司支付,但未提交付款凭证。C公司和A公司均确认收货人在目的港已提货。 问:A公司错付的海运费能否追回?应向谁追回?
A.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出口关税
B.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
C.借:原材料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出口关税
D.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出口关税贷:银行存款
A.买方
B.卖方
C.保险公司
D.船方
A.FOB价,即离岸价,指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价格,卖方负责支付货物的出口税款,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B.CIF价,即到岸价,指离岸价加海运费和海运保险费的价格,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并负担装船后的一切风险
C.C&F(CFR)价,离岸价加海运费的价格
D.FAS价,船边交货价,买方负责支付出口税款
A.出口企业备案单证仅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运单等
B.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C.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D.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20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单证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