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户主要从事日用品的零售业务,该个体户一年的零售额为82万元,则该个体户()。
A.已经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B.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C.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D.即使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个体户仍然可以选择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A.已经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B.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C.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D.即使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个体户仍然可以选择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1)购入日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20万元,同时支付货物的运输费0.8万元
(2)零售商品的销售收入为120万元
(3)将一部分购入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关联企业,相当于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为4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上述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1)购入日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20万元,同时支付货物的运输费0.8万元;
(2)零售商品的销售收入为120万元;
(3)将一部分购入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关联企业,相当于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为4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上述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2019年3月,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清理行动中查获以下涉及“四海”品牌卷烟(均为乙市喷码真品卷烟,全国统一批发价100元/条)的案件:
案件1:在“乐乐文具店”查获10条“四海”卷烟,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从乙市购进。
案件2:3月26日,在县城新城路查获一辆载有300条“四海”卷烟的小货车。货主李某(持有A县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车主陈某在现场。经查实,3月25日,李某告诉陈某准备去乙市购进一批日用品,要求陈某驾车运回,陈某同意。26日,李某从乙市购入300条“四海”卷烟,同事购进一批日用品。为避免被人发现车上载有卷烟,陈某协助李某将卷烟与日用品混合用纸箱伪装,箱体标注日用品。陈某向李某收取1200元运费(一般情形运费是500元)。
案件3:在县城商业中心城中路33号“方圆便利店”查获5条“四海”卷烟。经查实,该批卷烟由店主林圆以106元/条价格从其他零售户购进,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由于案情简单,A县局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林圆按最低处罚幅度作出罚款决定。林圆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乐乐文具店”的涉烟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若需要,简述案件移送程序。若不需要,A县局该如何定性处罚?。
2019年3月,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清理行动中查获以下涉及“四海”品牌卷烟(均为乙市喷码真品卷烟,全国统一批发价100元/条)的案件:
案件1:在“乐乐文具店”查获10条“四海”卷烟,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从乙市购进。
案件2:3月26日,在县城新城路查获一辆载有300条“四海”卷烟的小货车。货主李某(持有A县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车主陈某在现场。经查实,3月25日,李某告诉陈某准备去乙市购进一批日用品,要求陈某驾车运回,陈某同意。26日,李某从乙市购入300条“四海”卷烟,同事购进一批日用品。为避免被人发现车上载有卷烟,陈某协助李某将卷烟与日用品混合用纸箱伪装,箱体标注日用品。陈某向李某收取1200元运费(一般情形运费是500元)。
案件3:在县城商业中心城中路33号“方圆便利店”查获5条“四海”卷烟。经查实,该批卷烟由店主林圆以106元/条价格从其他零售户购进,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由于案情简单,A县局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林圆按最低处罚幅度作出罚款决定。林圆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案例3中,A县局是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说明理由。
2019年3月,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清理行动中查获以下涉及“四海”品牌卷烟(均为乙市喷码真品卷烟,全国统一批发价100元/条)的案件:
案件1:在“乐乐文具店”查获10条“四海”卷烟,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从乙市购进。
案件2:3月26日,在县城新城路查获一辆载有300条“四海”卷烟的小货车。货主李某(持有A县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车主陈某在现场。经查实,3月25日,李某告诉陈某准备去乙市购进一批日用品,要求陈某驾车运回,陈某同意。26日,李某从乙市购入300条“四海”卷烟,同事购进一批日用品。为避免被人发现车上载有卷烟,陈某协助李某将卷烟与日用品混合用纸箱伪装,箱体标注日用品。陈某向李某收取1200元运费(一般情形运费是500元)。
案件3:在县城商业中心城中路33号“方圆便利店”查获5条“四海”卷烟。经查实,该批卷烟由店主林圆以106元/条价格从其他零售户购进,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由于案情简单,A县局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林圆按最低处罚幅度作出罚款决定。林圆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根据执法实践,案件2中,陈某为李某运输卷烟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明知?说明理由。
2019年3月,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清理行动中查获以下涉及“四海”品牌卷烟(均为乙市喷码真品卷烟,全国统一批发价100元/条)的案件:
案件1:在“乐乐文具店”查获10条“四海”卷烟,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从乙市购进。
案件2:3月26日,在县城新城路查获一辆载有300条“四海”卷烟的小货车。货主李某(持有A县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车主陈某在现场。经查实,3月25日,李某告诉陈某准备去乙市购进一批日用品,要求陈某驾车运回,陈某同意。26日,李某从乙市购入300条“四海”卷烟,同事购进一批日用品。为避免被人发现车上载有卷烟,陈某协助李某将卷烟与日用品混合用纸箱伪装,箱体标注日用品。陈某向李某收取1200元运费(一般情形运费是500元)。
案件3:在县城商业中心城中路33号“方圆便利店”查获5条“四海”卷烟。经查实,该批卷烟由店主林圆以106元/条价格从其他零售户购进,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由于案情简单,A县局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林圆按最低处罚幅度作出罚款决定。林圆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案件2中,A县局对李某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1)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日用品,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5800元;
2)从某汽车制造厂购进一辆自用的载货汽车,取得普通发票载明的汽车价款245700元,按规定交纳车辆购置税,货款已经支付,汽车已办理登记注册,并交付使用;
3)从国外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84000元,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按规定交纳了增值税、消费税,款项已经支付(取得海关的完税凭证),化妆品已验收入库;4)商场本月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215320元,支付运费9600元(运费发票符合抵扣规定),购进商品货款均已支付并已验收入库;5)该商场批发部本月批发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0元,按合同约定销售商品应由商场承担的运费支出10490元,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货款已经收到,运费已经支付;该商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取得总价款1053000元;
6)该商场所属的宾馆取得客房收入72020元,餐饮收入32000元,歌厅收入13250元;款项存入银行;
7)宾馆领用商场上月购进的消耗性商品成本3000元。
要求:1)就上述业务做会计分录;2)计算应交营业税并做分录;3)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A.百货商场本月应交增值税21.79万元
B.百货商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96.15万元
C.个体户本月应缴纳增值税9.03万元
D.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