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B.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C.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D.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E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