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甲的居民小斯因在缔约国乙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如仅在缔约国甲征税,缔约国乙给予免税待遇,应同时符合的条件有()。
A.小斯在任何12个月中在乙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B.小斯在任何12个月中在乙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C.该项报酬由并非乙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D.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乙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该项报酬由乙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A.小斯在任何12个月中在乙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B.小斯在任何12个月中在乙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C.该项报酬由并非乙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D.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乙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该项报酬由乙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C.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D.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给予10%-30%的税收减免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A.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因专利违规使用单独收取的侵权赔偿费
B.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我国居民王某向缔约国一方居民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取得的报酬
C.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商业情报取得的所得
D.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权而单独收取的指导费,且该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
E.我国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居民出口设备,在产品保证期内提供售后服务取得的报酬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CISG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
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
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
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
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
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